贷款、购房政策的落地,让购房者的贷款资格、首付比例都有了变化:没有社保记录,没办法贷款;第二套房首付从四成上涨到五成、六成。有购房者突然发现,他“被违约”了。
“被违约”的购房要退房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方只签订了定金合同,当买方违约之后,通常情况下,卖家会根据定金合同的约定没收定金。金额根据房产成交价的总额来确定,在中山大约是2万~5万元不等;第二种情况更复杂些,购房者已缴纳了首期款,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如果购房者提出退房,实际上是解除买卖合同,那么买家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可能会很大。一般情况下,根据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在此阶段买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如非不可抗力等原因,需承担的违约金为总房价的10%至20%。
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认为,首先对于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允许解除,这没有异议,主要是一个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认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因该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迟延的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房贷新政出台后,贷款成数的变化并非是由于买方原因导致的结果,而是因为国家政策变动的原因,因此不能要求买方对于政策变动导致的结果承担违约责任。
“对普通人来说,政策变动确实属于不可抗力。”林律师说。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房贷新政的出台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确实属于事先无法预见,且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但是是否属于不可克服就因人而异了,很多人认为房产新政导致的成数调整属于可以克服的范畴,但是事实上是由于房价较高很多人确实无法凑足相应的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