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说,今年2月,自己通过一中介找到了这处房子,双方以每月480元的租金达成了协议。“当时协商一次交一个季度的房租,另外还交了200元押金。”5月14日,“房东”提出要交下半年的房租,小王以暂时没那么多钱为由,先一次性交了2200元。5月23日,另一房客小田通过中介找到了这个房子的另一居室,并付给了“房东”1400元。
“谁知道端午节前两天,突然来了三个人收拾那间屋子。”同为租房者的小田说,“房东”搬家时,自己恰好在家,看到三个陌生人搬东西虽然有点纳闷,但并没有多想。
然而让小王和小田吃惊的是,6月6日,一名自称房子主人的男子突然来了,要求他们要么交钱要么搬离此处。“我们是交了钱的,怎么能让我们搬走呢?”小王说,事后给“房东”打了多次电话,但始终打不通。
根据小王和小田提供的租房合同与收据,上面显示住房者名叫谭爱菊,并附有其电话号码。记者拨打此号码,却始终无法接通。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了房屋真正的房主。对方表示对于谭爱菊将其房子出租并不知情,毕竟房子是自己的,只能要求房客要么退房要么交房租。
律师分析
虽然房客签了租房合同,但他是与“二房东”谭爱菊签的,未征得房东的同意,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的,房东有权让租房者搬离。作为受害人,房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谭爱菊追索已收取的房屋租金。同时,房东有义务提供“二房东”的身份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早日破案。
王伟提醒,租房时一定看好房屋的房产证等权属证书,以及确定出面接洽人的身份,以证明对方是房屋主人,方可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