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承租人有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是否有权停水、停电措施的,要进一步区分这些情形:
(一)承租人构成严重违约,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并且已经向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此种情形出租人没有义务再履行合同,完全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拖延支付租金超过三十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当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当然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二)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绝搬离的,出租人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可以续租,视为不定期租赁,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租的,则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没有义务再履行合同,在实务中有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愿意搬离,继续占有房屋不交还,这种情况下理所当然的可以采取停水、电等相关措施。
(三)承租人有违约行为,但达不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承租人有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未选择解除合同的,出租人不能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为什么这两种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出租人不能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因为,此时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对抗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时,相当于以违约的方式对抗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本身也属于违约。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种理解笔者并不赞同。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正常的用途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针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停掉水、电,明显属于用违约方法对抗违约行为,并不是同时履行的问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的提前一些时间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虽然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但是避免损失扩大也是出租人的义务。例如,商铺租赁中,承租人可能存在许多冷藏的商品,如突然采取停电措施,可能会给承租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提前通知可以让承租人有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即使最终承租人未采取必要措施,也确实因停电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但出租人已经履行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对该损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