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要求出售方在申请过户登记前的特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而不能约定在申请过户登记之后。
其次,应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或预留部分房价款。比如,每逾期一天的罚金;在逾期多少时间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赔偿金等。买方待卖方将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移后再支付该部分房价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迁移所有的户口,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买方可以直接从该房价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仍然可以向卖方进行追偿。
再次,如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的话,购买方要审慎决定是否要接受这样的交易条件。直接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卖方拒不迁移户口的赔偿责任,如逾期一日则按照房屋总价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到卖方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为止。针对户口迁移问题,通过这种加重经济责任的方式,有效地督促卖方及时履行合同中户口条款,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在现实交易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比如是否可以有变通措施允许出售方在交易后一年内迁出户口,且又能防范风险。因为买方很喜欢卖方的房子,除户口问题以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很满意。从促成交易和降低风险的原则出发,有两条建议可供参考:一是约定较高的逾期违约责任,并要求出售方提供现金担保;二是要求出售方提供可以接受其户籍迁入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地址,若到期未迁,该亲属户主同意其户籍迁入,下家有权申请强迁户口。
王先生将自己的房屋卖给陈家后,迟迟不将户口迁出,而李家也据此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房款1万元。于是,李先生在最后迁出户口后将王先生及家人告上法庭,要求付款。某区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定李先生迟迁户口的行为构成违约,需支付7000元违约金。
2008年10月29日,李先生和王家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李先生将位于某区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家,总房款为35.46万元。同年12月22日,双方正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在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双方还约定:李先生承诺在送件后十日内,向该公安机关办理完结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条款则构成违约;如李先生违约,则以王家已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2009年3月4日,李先生和王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因李先生户口未迁出,3家便以此为由,拒绝向李先生支付购房尾款1万元。后李先生将户口迁出后,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立即支付房款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161元;而王家则认为,李先生未按约将户口迁出,已构成违约,上述1万元作为违约金,不应再予以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迁出户口,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考虑诉讼前李先生已将户口迁出,王家也并未因此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遂确认李先生承担违约金7000元,王先生支付李先生购房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