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日,张某与赵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将位于丰台区莲怡园小区一套回迁安置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全额支付了房款。赵某向张某交付了该房屋。后该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张某便要求赵某依据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才得知赵某已经将该房屋登记到其子史某名下。之后张某一直与赵某、史某交涉该房屋过户事宜,但二人明确表示拒绝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到张某名下。另外,涉案房屋现产权人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奈,张某以赵某、史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丰台区莲怡园小区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庭审过程中,被告赵某表示至今未收到原告的购房款,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收房款,并曾多次向原告催要房款,但是原告一直未付。
同时被告史某辩称:合同是赵某所签,不是史某所签,史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