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李某于2006年8月将原住房转让,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已纳营业税、附税及各项费用3万元,10月购置一处住宅,房价款60万元,已纳契税及各项费用2万元。李某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李某在将原住房转让,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时,先按转让收入1%缴纳个人所得税,即500000×1%=5000元。因李某转让原住房后在一年内又购房,按规定,可向原住房所在地地税局提出退税申请,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对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重新购房的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申请办理全部或部分退税。税务局经审核批准后,通知纳税人领取《现金退税通知书》到指定支库领取退还的现金税款。因李某转让原住房金额小于新购房金额,应全额退税。
例2、依上例李某10月购置一处住宅,房价款40万元,已纳契税及各项费用2万元。李某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李某在转让原住房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时,先按转让收入1%缴纳个人所得税,即500000×1%=5000元。因李某转让原住房后在一年内又重新购房,且转让金额大于重新购房金额,应部分退税。比例为40/50=4/5,即:应退税款=5000×4/5=4000元。
例3、李某于2006年8月将原住房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0万元,已纳营业税、附税及各项费用4万元。2007年9月购置一处住宅,房价款70万元,已纳契税及各项费用5万元。张某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李某在转让原住房取得转让收入60万元时,先按转让收入1%缴纳个人所得税,即600000×1%=6000元。因李某再购房距转让原住房超过一年,按规定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例4、李某于2006年8月将原住房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0万元,已纳营业税、附税及各项费用4万元。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其中原购房款48万元,已纳契税及各项费用1.5万元,装修费3.5万元,贷款利息2万元,2006年10月购置一处住宅,房价款50万元,已纳契税及各项费用5万元。张某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李某在转让原住房取得转让收入60万元时,先按转让收入1%缴纳个人所得税,即600000×1%=6000元。由于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可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实纳税申报表》,办理据实申报,多退少补。核实征收税款为:应纳税款=(60-4-48-1.5-3.5-2)×20%=1000元,应退税款=6000-1000=5000元,因李某转让原住房后在一年内又重新购房,且转让金额大于新购房金额,应部分退税。比例为50/60=5/6,即:应退税款=1000×5/6=833.33元,李某实际应纳税款=1000-833.33=16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