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往往是通过指标异常来发现潜在问题,发现问题后先向企业质询,如果企业应对不得当,理由不合理,那么就可能引发稽查风险。
当税务质询时,作为企业首先要确认税务机关提示了何种“异常”指标、信息?对于税务机关提示的问题指标,企业是否已经作过分析?如果已分经分析了,那么心里就有底。如果税务机关提示的“问题”与本企业所认为的“问题”的性质、趋势和量级上有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密切关注了。我们来看一个铂略咨询会员提供的广告费税务风险案例。
案例:
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申报了大量6%的进项税抵扣,其中主要为广告费,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广告费在附表上数值很小。一般而言。增值税抵扣了六百万广告费的进项税就表示成本中的广告费有一个亿。可是企业申报表附表上的广告费只有两千万。
企业有没有关注过这个指标异常?企业财务人员分析问题一般是从合同流的构建、资金流的支付、广告的发布情况、票据的合规性等角度来看的,往往认为操作合规、安全。但作为专业人士,从税务风险防范角度财务人员可以做的更好。
税务机关发现这个问题是因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不一致。这时可能有各种猜测。
情形一:该企业2013年10月份发布广告,全额开票入账。但广告是持续到2014年10月的。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会计上2013年只能确认两个月的费用,即两千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按两千万,增值税和所得税不一致也就可以理解了。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可能会认为企业仍存在税收风险。在增值税发票文件国税发(2006)156号中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对于该业务,广告服务尚未完全提供。税务局可能认为广告公司提前开具发票属于违规,而企业进行抵扣就有风险。
情形二:该企业为集团总部,总部统一管理集团下多个法人公司的广告采购事项,现总部自行承担一亿广告费中的两千万,余下的八千万由下级公司承担。但进项税全在总部抵扣是有风险的。因为一个企业承担的进项税必须与企业自身经营有联系。八千万分摊给下级公司时,有没有缴纳6%的销项税?如果开具专用发票,是否存在风险?因为该集团公司并未帮下级公司发布广告,是作为广告集中代理,而集团往往不具备广告集中代理资质。
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面对税务机关的质疑,在回复或者提交分析说明报告时一定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可以按照如下三个步骤进行,查实问题、对照税法、采取措施。如果查实为情形一的,财务人员要在说明报告中罗列税法对于开票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依据,可与税务局讨论如果作为供应商的广告公司提前开票时作为客户是否有义务延迟抵扣等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