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
(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
答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答案:(1)可以。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四、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