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由于合伙企业设立、经营较之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来到简单、便捷,而且特别是由于其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此小规模的以加工为主的生产型工厂特别青睐于此种经营模式。但也正由于上述原因,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合伙人之间信赖关系的减弱,各合伙人由于当初对合伙协议约定的过于简单,而引起对各自利益分配的不满,进而导致合伙人纷纷离兮各立门户。在此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合伙企业无法续存需要解散问题。在司法实务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案件,最高院于2008年5月5日颁布了《最高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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