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除首次会议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蓝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蓝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蓝事长指定的副蓝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巧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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