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机构不能仅作为国企的‘出资人’,还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公司的‘股东’,这对于巩固国资监管体制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表示。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也指出,在国企改革层面,摆在第一位的就是要建立董事会制度,这样国资委才能真正行使“出资人”的角色,而将企业的具体工作交给董事会。一旦董事会成立,国资委将会进行授权,由董事会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经营负责。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们并不比企业聪明,替企业决策、包办代替的做法效果很不好,主要原因是责任主体不清,替企业决策又不承担责任。”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局长王晓齐说。
央企董事会制度具体究竟应该如何操作,国际上有无经验可循?这方面人们多次听到“淡马锡”这个名字,业内人士也预测,央企董事会可能参照“淡马锡模式”。
在新加坡,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股东职责专门由国有独资的淡马锡控股公司行使。淡马锡一方面通过持股或出售股权体现其经营方向,一方面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其全资、控股企业的治理,即派其高管人员进入旗下公司的董事会参与决策。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承耀认为,淡马锡成功地作为新加坡政府与政府投资企业经营实体之间的中间层,划清了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的边界。
公务员与民间企业家各一半,公务员代表政府出资的利益,更多考虑国家宏观的公正因素;而民间企业界人士,则保证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