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效的制度必然是科学合理的制度,也必然体现很强的可操作性。期货公司监事会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监事会作为不足或作为不积极。我们认为可以从进一步明确权责和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入手两方面予以改进。
1.进一步明确权责。现行制度对于期货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规定了《公司法》框架内的职责和期货公司自身特有职责,但对于实现职责的权利或措施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我们建议可考虑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1)进一步细化监事会或监事的知情权,对于期货公司经营管理和合规风控情况,增加对监事会或监事报告的频率,规定报告的具体框架。(2)规定监事具体权利,例如监事要求董事或经理层改正的具体方式、内容;保证监事履行重点监督职责所对应的权限等。 (3)建立沟通机制。应在目前特定情形事后报告机制之外,规定日常沟通机制,尤其是如何发挥首席风险官的沟通和汇报作用。(4)规定监事最低工作时间(注:不适用专职监事),通过规定监事每年在期货公司最低时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监事抽出专门时间,履行监督职责,有利于监事会或监事职能的落实。
2.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现行制度对于监事规定了相应的问责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由于激励约束不对等,监事不“问事”的情况仍然较为普遍;另一方面很少有期货公司监事由于公司违规而遭受处罚,也造成机制难以生效。我们认为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1)提高激励水平。主要通过监事的自我认可程度和报酬两种方式。为保证监事的独立性,可考虑采取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的办法,提升监事的责任心和自豪感。(2)细化约束条件。包括细化监事会制度、议事规则、工作细则等,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量化因素,在评价监事工作时,对于监事为期货公司工作的时间、巡查的次数、出席会议的次数、列席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的次数、提出监督意见和相关报告的数量和质量等予以量化。避免软指标过多走形式。(3)尽责免责制度。期货公司是金融机构,托管大量客户资产,其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自身风险水平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因此,期货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如不能尽责,不但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乃至扭曲,还很有可能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带来风险。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对于期货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建立尽责免责制度。即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框架内,期货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应勤勉尽责,只有在其可以提供的证据证明已尽责的情形下,才能获得免责。这样既避免了过于强调结果而忽略过程,也有利于期货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时刻提醒自己的职责所在。#p#分页标题#e#
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过程。我们认为:没有最优的治理结构,也不应期望在差别巨大的股权结构背景下建立统一的治理结构,而应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治理结构,在这个过程中,监事会理应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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