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公司专项类合同由业务所属部门负责履行,综合类合同由发展部负责履行。
第十七条 负责合同履行的承办人员,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原件。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承办人员应及时掌握自己负责的合同履行具体情况。如我方或对方当事人出现影响该合同正常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承办人员必须及时逐级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 如合同履行中确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出现,继续履行该合同,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汇报情况,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转让、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况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负责该合同履行的承办人员必须及时进行收集,分类整理,集中妥善保管;其中,如在原合同文本进行修改,除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手续外,同一个内容的所有合同文本必须同时全部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加盖合同各方的印章认可,否则,应当视为无效修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到期未能履行完毕或履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合同履行业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除应当及时查明或了解原因之外,还必须立即逐级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常年法律顾问一起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如出现一方违约,在经过友好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情况下,各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方案,向受托签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方式予以办理。#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