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制度》,搞好集团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集团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由集团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集团总经理在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下可以或委托他人签订有关合同。集团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订;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须集团总经理批准,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或其委托人签订。签约人必须对集团和本单位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集团内部其它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第八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经集团总经理临时授权时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十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集团发展部审核,集团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1)在单位经营范围内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一般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要、大额合同应上报集团,由集团发展部审核,经集团总经理审批。
①重要合同是指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购买或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②大额合同是指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以上的合同;
④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2、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1)除按规定上报集团审核批准的合同之外,各单位的一般性业务往来合同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下列合同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①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3、标的数额巨大,或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影响的合同应经集团审核后,上报学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和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经集团发展部审核。
第十四条 集团发展部负责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参考意见。审核的权限包括:集团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各单位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的合同。审核的要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呈报学校法规室批准或报有关机构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六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填写“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集团发展部审核,并由集团总经理审查批准。(凡先经集团总经理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须补办手续)。
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集团发展部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最后作出:可行、不可行或需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审核意见。
3、批准。发展部审核后,集团总经理在“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合同签约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各签约单位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集团内部几个单位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个由各单位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主签约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集团发展部协助解决,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一式二份),根据合同审批权限报批。#p#分页标题#e#
2、对各单位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发展部可依据情况,提出意见,由集团总经理作出批示意见:负责处理纠纷的单位、人员,处理意见等。
3、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集团总经理同意,可上报主管校长或校法规室,然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集团发展部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三十二条 集团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总经理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集团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一级:集团由总经理总负责,凡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分管领域,归口管理部门为发展部。
二级:集团下属单位由本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单位办公室或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