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合作是各得所求的双赢格局,并且对中外经济交流及整个行业的示范意义甚大(此后中国啤酒行业更成为国际资本竞相追逐的“香饽饽”,出现了哈啤、重啤、雪津等著名并购案例)。但局内人都知道,在充溢着鲜花、掌声和笑容的签约现场、在闪烁的镁光灯下的荣耀背后,是长达十年的寻求、接触、谈判、探索、磨合,经过艰苦努力最后才取得历史性突破,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A-B公司对青啤的兴趣由来已久,一直谋求进入甚至提出控股要求,但青啤人对其品牌“纯洁性”的维护有着近乎执着的坚持。对于外资进入既有需求的一面,又有对其控股之心和自有品牌丧失疑虑、抗拒的一面。
所以青啤与A-B公司寻求进一步合作的努力十年间一波三折,几经反复,数度山重水尽又柳暗花明,终至成功,其中的奥秘就在于投资银行的精巧设计和表决权信托的引入。
按照双方的战略合资协议,青啤公司股权变更后的国有股份为30.56%,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与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体H股扩容近一倍,占总股本比例达50.07%,仍多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A股之和,在H股全流通的市场情况下,在股票流动渠道顺畅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股权的变动会很容易,第一大股东会轻易易主。这是个股权安排方面的隐患,站在青啤(青岛市国资办)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该方案的良苦用心在于——在保证青啤融到资金,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和确保青啤的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保证中方的控制权,进而得以确保青啤这一民族品牌。
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正是整个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关键棋子。它克服了经济实体合作联盟过程中经常是不可能回避和逾越的障碍——控股权之争,破除了合作双方道路上的阻碍和坚冰,打倒了拦路虎、移开了绊脚石,是解决难题的答案,打开铁锁的钥匙。
再具体的操作是,青啤-A-B合资中引入了信托受托人的设计。在2005年4月《战略投资协议》已提前执行完毕,A-B公司持有的三批可转债全部转换为H股后,根据协议的事先安排,一家名叫“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的公司作为青岛国资委和A-B公司双方的受托人出现在青啤公司的股东名单中,持有9157万股H股,持股数居第5位,此即7%的股权表决权信托安排。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须按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的书面指示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而归属于该股份的经济利益,包括股息、利益分派及款额支付均按A-B公司指示处理。所以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在此是作为合作双方都信任,按其指令处理股权事务的受托人,而不是单方的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