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说,资产转让有若干种情形,这里仅就两种常见情形进行分析。一是企业仅将所属资产部分予以转让,但股权或股东构成不发生变化。资产转让后,企业原股东及其相应股权仍然存在并继续有效。企业的经济交易事项仅仅是资产交易,是纯粹的一种出售行为,不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对投资方拥有事后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事后的任何义务。这种情形的转让,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二是企业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的资产转让。这种情形的资产转让,新股东行使作为企业新所有者的权利,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对投资方拥有权利,同时承继事后的纳税等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此类情形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本案例虽然涉及不动产(资产)转让,但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后,应适用新规定,不需交纳营业税。
现代经济背景下,各种经济交易形式发生极为频繁,如何准确适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不但税务部门应当准确掌握,企业自身更应当懂得每一个经济交易事项的涉税法规,以构建和谐的税企关系,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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