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托管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对股权登记的托管,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登记的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的一种行为,这些义务包括企业股东名册以及其他有关企业股东、股份变动、股份权益变更等事项的登记和相关档案管理。在股份登记义务托管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其它“托管”业务,包括:查询、冻结、质押、过户、代理分红派息、信息咨询等。
股权托管的另一层含义是公司的股东将股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行使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是法律对于投票权委托的明确规定.至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如资产收益权),我国<<信托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信托是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按财产所有人的意愿为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的行为。为我国确立一种崭新的财产管理制度,填补我国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从股权的性质来看,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私权利”,股东作为权利主体,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利对自己拥有的股权作任何处分,包括将财产性权利托管给受托人行使,法律对股权托管的规范应立足于规范托管行为对其他股东的影响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而不应对股东处理自己的财产权利作不必要的干涉,这是法律作为经济发展的保航护驾者的使命所决定的,因此对于股东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应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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