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转债估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贴现率和波动率的确定上。在确定贴现率方面,估值案例中出现过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直接把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第二,在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基础上取一定幅度的信用风险溢价;第三,以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期限相近企业债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基础,再作适当的上浮。
分析发现,上述三种贴现率确定方法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尽管已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等级都很高,但其信用风险毕竟比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大,因此,用与可转债相同期限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或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贴现率是明显不妥的。虽然第二和第三种方法比第一种有所改进,但这两种方法在信用溢价幅度的确定上缺乏客观依据。不仅如此,上述三种方法还存在一个共同的期限匹配问题,即所参照的国债或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期限很可能与被评估可转债的期限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方法应该是先根据交易所上市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和剩余期限来计算企业债的到期收益率曲线,然后用插值法确定可转债的贴现率。这是因为,从我国规定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发行程序和发行条件看,已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与普通企业债的信用等级都是非常高的,尽管这两种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会有差异,但它们至少应该属于同一个信用等级,它们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信用风险溢价水平应该是基本一致的。
对波动率的估计,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样本大小的界定。有的估值案例以基础股票上市以来的所有历史股价来估计波动率。虽然从统计学的角度讲,数据越多,估计的精度越高。但是,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股价等金融变量的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特点,即不同时点的波动率是不同的。因此,太过久远的历史数据对于波动率的预测估计是不起多大作用的。一般来讲,使用近90至18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来估计波动率是恰当的。二是对异动股价的处理。我国股市自1996年起实施了个股涨跌停板制度。个股涨停(跌停)可能意味着股票的真实价格应高(低)于观测到的价格。(来源:股票学习网www.uguba.com) 因此,如果直接采用观测到的股价进行波动率的估计,则可能会低估波动率。基于股价波动率具有时变性的特点,此时可使用GARCH类模型来估计在涨跌停板交易日不能观察到的真实波动率。三是历史波动率的修正。已上市可转债表明,我国可转债的发行会抑制基础股票股价的波动,致使波动率呈下降态势。以“阳光转债”为例,在2002年5月16日可转债上市日之前的80个交易日内,股价年波动率为38.85%,而在上市之后15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波动率下降到24.91%。此外,以往由于投机炒作等因素股价波动很大,随着股市的不断规范发展,股价的波动率也将呈现长期下降的趋势。因此,在期权价值估算中应对以历史股价计算的波动率作适当的修正。修正的办法之一可以选择几只上市可转债为样本,确定它们的基础股票股价上市后波动率与上市前波动率相比的平均下降幅度,再结合其他因素对此经验幅度作适当的修订,就可作为修正历史波动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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