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是指以特定的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即ABS投资者获得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最初拥有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通过ABS出售资产,获得现金。
按照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联通可对CDMA实施资产证券化,收益权产生的现金流用来偿还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投资者的本息。因此,CDMA资产证券化也称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该计划是利用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信用级别优于整体信用的优势,以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CDMA网络租赁费资产作为信用支持,通过资产的结构性重组,将未来若干个季度内可预见的CDMA网络租赁费提前回收。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发行利率靠的是企业部分资产的高信用,因而发行利率与传统银行贷款比至少低1个百分点,融资成本低。
中国联通对CDMA业务采取了租赁经营方式,即由联通新时空公司负责网络建设、维护,并承担所有的资本支出,联通运营公司向联通新时空公司租赁CDMA网络容量并经营CDMA业务。联通新时空公司通过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CDMA网络的租赁获得租赁费。联通新时空公司获得的租赁费用于支付CDMA网络建设的设备货款和偿还CDMA网络建设形成的银行贷款。
1.聘请相对比较了解中国联通资产结构与业务,并与公司有过良好合作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管理人,与公司共同确定收益计划募集资金规模,确定收益计划兑付本息来源。
2.利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对来自CDMA网络租赁费的相同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资金划入收益计划账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中国银行为CDMA资产证券化1、2期项目实施担保,中国工商银行为3、4、5期项目进行担保,从而使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的信用提升为著名商业银行的信用。
3.聘请通商律师事务所为项目的法律顾问,对实施资产证券化必备的所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包括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公司签署的《各期和总资产买卖协议》、联通新时空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签署的《各期资产证券化项目担保协议》、中国联通与为项目提供担保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的《反担保协议》等,经审核并经各方同意后签署。
4.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为项目评级机构,为项目进行信用评级。中诚信考虑了中国联通基础资产的情况、交易的结构安排、担保安排等因素,给予资产证券化项目AAA评级。
5.与审批机构包括证监会、中证登、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解决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经证监会同意,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得以在上交所市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转让,实现了融资产品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