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合并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6、新设立的有限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新设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新设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或公司经 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新设合并而注销公司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2、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