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改进公司治理等同于公司规范运作,一方面缩减了公司治理的内涵,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质意义地扩张了公司治理的边界。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治理实质有“业绩”和“合规”两个方面的内涵,并且业绩要摆在首位。为了确保公司运作合规,董事会要完成提供责任和监督检查两项任务。这里的提供责任主要包括向股东报告工作,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查看公司审计报告等等。董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检查经营业绩和运营状况,监督预算,控制和纠正不良行为等等。为了取得业绩,董事会要完成制定战略和制定政策两项任务。这里的战略任务包括董事会要进行公司战略分析,为公司确定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制定政策任务则包括批准预算,决定高管薪酬和创建企业文化等,以支撑公司战略的实现。
企业的事业是生意,不能创造业绩的企业,其运作上的一切“规范”也都失去了意义。只看到公司治理的“规范”方面,导致我们对公司治理上的偏差,甚至进一步在公司治理和加强监管之间化上了等号。看看中国都是什么人最为积极地在喊加强公司治理,是政府和监管部门,甚至非常领先地提出了“公司治理监管”的概念。整套整套的指导意见和规范意见,很多方面已经是“过度监管”了,直把“公司治理”变成了“治理公司”,搞得企业在制度创新上完全无所作为。为什么我们很少看到中国的企业家,机构投资者和经理人等等,在公司治理探索上表现出积极性来?如果这些实际的第一线的公司治理实践者们没有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参与,而只是被动地应付监管部门推动的规范标准,中国的公司治理能够真正改进吗?
在日本领先进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索尼公司总裁出井伸之,在其著作《迷失与决断——我执掌索尼的十年》中,用了专门一章(共七章)的篇幅,探讨公司治理问题。日本2002修改后的公司法,在法律上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主要由外部董事任职的审计、薪酬和提名等三个董事会内设委员会,从而废除传统的监事制度,转化为委员会制公司。本来是索尼率先在日本自主性地搞了董事会委员会制度,公司法的这一变革是对这一类企业自主公司治理改革的肯定,但是出井伸之却称之为“修改后《公司法》的致命缺陷”,并披露索尼最初甚至不想转化为委员会制公司,最后是担心如果索尼都不选择日本公司法上这一新类型的公司治理形式,则会对这一“日本好不容易出现的公司治理制度上的进步”有不利影响才选择了转化为委员会制公司。根据出井伸之的看法,“要治理公司这样一个有生命力的事物,就不能拘泥于流行、前例或者是其他公司的旧例,而应当不断摸索最适合自己的方法”,“公司治理制度的关键在于尽量简单化,并公开,易于大众理解”(出井伸之,2008)。
在着眼于业绩的公司治理改进方面,股东、董事和经理都有发挥自身能动性的空间,也更多地需要公司自主性的公司治理创新,使公司治理创新成为公司发展和走向卓越的一股重要驱动力。
就公司的规范运作来说,首要的是外部法律上的强制规范,公司的各个层面都必须遵守。过于强调公司内部治理上的“规范”含义,其实是一种舍本求末,导致过多的制衡,以至成为制肘,实际还不能真正解决规范的问题。对付那些纯心作恶的人只能是以恶治恶,法律上给予严厉的处罚和监禁。企图通过加强公司治理上的内部制衡措施来解决那些纯心作恶问题肯定是徒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