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些年在法院系统中开展的审判方式改革,其初衷是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随着对民事诉讼本质的认识,改革已发展成为“强化当事人诉讼主导权、弱化法院职权”的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作用分担的调整,基本上确立了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构造。与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不同的是,由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产生了诸如“诉讼迟延”、当事人之间缺乏“实质性平等”及可能损害“实体公正”等消极后果,所以,英美国家的民事司法改革却是以强化法官职权为内容。 [14]在公司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法官的职权作用非常重要,原因是《公司法》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十分粗疏,司法实务部门准备不充分,当事人诉讼经验明显不足,与传统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形成巨大的反差。所以在审理公司案件时,应当强调以下三点。
一是整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原因事实。公司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混乱程度是传统民商事纠纷中少见的。整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好诉的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诉不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明确本案诉讼标的,同时解决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应坚持一项请求权为一诉的区分原则,尽量保持诉讼标的的最基本单元。一案多诉求的情况,极易影响到诉的识别,影响到既判力的判定,不但不利于提高公司纠纷裁判的效率,而且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针对上述两类问题,主要是应当把好立案关,如原告不放弃其中一项,应明确分案处理。但如已到审理阶段,不宜简单裁驳,应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诉讼标的,做出判决。
二是正确行使释明权。法官应当在下述情况行使释明权:一是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法院如果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则难以做出符合真实的裁判,因此需要法官向当事人发问,使不明确的主张明确化;二是当事人的主张不当,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就未能说清楚的事项重新加以陈述;三是对于当事人有关事实的陈述明显缺乏必要证据时,法官要向其指出举证的范围;对于一项证据的真伪有争议时,法官要指明谁对该项证据的真伪负有证明责任。
三是引人专业化的调解。一件公司案件在起始阶段的调解解决,至少可以避免四到五件相关的诉讼。对于公司纠纷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特别强调对公司治理风险的分析、对诚信行为的分析和对利益分配的分析,这需要大量的专业技能和背景知识(如工商税务、企业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有经验、懂专业的法官可以调和矛盾。更为有效的方法是引进有专业背景的人员,以调解员或陪审员的身份积极参与到纠纷处理过程中,在当事人信任和信服的基础上分析、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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