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试行)》中确定的18种公司诉讼纠纷案由过于粗糙,并未涵盖当前的全部公司诉讼纠纷类型。尤其是新公司法创设的股东代表诉讼、股份回购诉讼、司法解散公司诉讼等新类型诉讼,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其案由作出统一规定。由此导致实践对许多公司诉讼纠纷不易确定案由。许多法院往往将没有案由对应的案件统称为股东权益纠纷、一般股东纠纷或其他股东纠纷等,甚至有的法院将部分公司诉讼纠纷归类于买卖、侵权等案由,这不仅不利于立案统计和审判流程管理,也对如何正确把握案件性质产生了不利影响。
公司纠纷案件管辖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多围绕公司展开,但因诉讼主体较多,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比较大,有时会导致审理案件的法院实际与案件没有多少关联,从而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另外,许多案件没有财产标的,如果简单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确定,会导致大部分难度较高的案件都集中到基层法院,与司法资源的配置不相称。因此,如何科学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较为棘手。
在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方面,实践中对于某些公司诉讼纠纷案件是否属于财产案件不好确定,如股东代表诉讼、司法解散公司、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等案件,在诉讼费用收取上做法不一。如有的法院对司法解散公司案件作为非财产案件收费,有的法院则按照公司注册资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其次,一些案件虽然没有争议的财产标的额,但审理难度普遍较大,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诉讼等,这些案件所花费的司法成本往往非常巨大,远非一般的借款案件和买卖合同案件所能及,严格按非财产案件收取50元诉讼费则与司法成本极不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