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仇少明律师介绍,大多数股东不再事必躬亲从事公司日常经营,而将公司的运营管理委托给职业经理人员,已经成为现代公司制度运作的主要趋势;在股东内部的关系上,处于控股地位的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应该看到,由于一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诚信行为或控股股东的非诚信行为,导致这种公司架构被用以逃避股东的监督,损害公司利益,牟取个体私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公司,但公司在不当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很难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但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直接承受者是公司股东,故而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利益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应以其为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该注意查明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被告是否实施造成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当行为;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不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关交易的相对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审查其是否为非善意;公司是否因为不当行为人所控制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另外,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和解的,若经查实该和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则对该和解方案不予批准而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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