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我省拟于2011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具体实施方案已上报省政府,待批准后正式实施。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3。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4。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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