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在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保密制度;或严重失职泄露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6。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第二条。
2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第二条。
3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
4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第二条。
5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第三条。
6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
7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第二条。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
9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
10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12 (1)《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8]73号)要求,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信息的范围;措施是适当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须万无一失。(2)《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要求,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6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三款和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