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6、 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
(1) 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生活美容、美发、理发、旅店等行业,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
(2)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先经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3) 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4) 公共(文化)场所:饮食、文化娱乐、旅馆业,除归口的行业审批外,还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由公安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5) 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 登记机关及时限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到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于7日内办理完营业执照(法定期限为30日)。
三、 登记程序
4、 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四、 登记费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定:
1、 个体工行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 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 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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