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涉及前置审批的,需要提交有效的前置许可证或资质证明原件以
5、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设立的法人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工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企业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6、2003年7月1日前成立的有限公司以实物、房产、土地使用权、工
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应将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相关书面材料报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7、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随企业法人一同申报年检,不
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
10、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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