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无论是柯桥还是绍兴市区,车位纠纷时有发生。面对这些纠纷,首先要明确一点,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小区的规划车位,是出租,出售,还是附赠,开发商有决定的权利。
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设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记者从网上查到了2008年12月8日由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第四条除明确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设物业服务用房”以外,还明示,“车位,车库”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物业管理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还指出,如果是一些早年建设的住宅小区,当时未规划地上车位,其后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这也是物权法第74条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