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继承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复杂的问题。在我市,某村有个老年妇女一直与第四个儿子共同生活。二轮土地承包时,该母子二人作为一户,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了相应的承包地。 2000年至2003年期间,老年妇女及第四子相继死亡。后来,所在村组以“绝户”为由要收回该户承包的土地,已故老年妇女的三儿子咨询律师后得知母亲这一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自己继承。
市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答复是:“绝户”了的家庭承包地应当收归集体另行安排,不得继承。但是,这位答复的干部提供不出法律依据。
一种意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理由有:一、农村土地承包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包人死亡,承包合同即行终止,根本不发生继承。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财产继承的范围。
另一种对立的意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其理由有:一、承包的土地虽然不属私有财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不发生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故承包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并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二、土地承包合同虽然是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原因,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产生就成为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既是财产权利,那么“在农地使用人死亡后,法律应当允许其继承人继承农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