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07年4月10日,王某与金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江帆彼岸城的一套房屋售予金某,价格为54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同时,金某支付定金、第一批款。但当日王某未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要求推迟到2007年4月15日。但届期,王某再次爽约。此后,王某一直以种种借口不去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4月30日,王某收定金5万元,并承诺2007年5月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再次爽约。 2007年10月,金某获悉,王某将房屋以50万元售予他人。2007年11月前,王某将定金退还金某,另以借款形式赔偿一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