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0年4月11日,杨某作为出卖人与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房屋出卖给高某,购房总款为33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当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高某因逾期付款形成违约,同时高某因无力继续支付购房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杨某聘请本所律师提起反诉,要求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67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高某给付杨某违约金25万元。
在此,我们结合本案,将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法律问题,向读者做一简要介绍: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金以及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多少,由买卖双方自主决定。
《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是否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及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不予规范,由买卖双方决定。
因为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即可直接按照约定主张违约金。比如本案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购房总价款的20%,律师就可以要求高某给付总房价335万元25%的违约金67万元。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只能依据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但是,主张实际损失,法院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可见,约定了违约金就省去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麻烦。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通常为房屋总价款的10-20%。
二.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