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修改后的《成都市商品房认购书》初步定在6月向社会推行。成都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李永才透露,今年下半年,成都将出台一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成都市格式合同管理办法,强力打击各个领域的“霸王合同”。
“开发商不怕打官司,但老百姓耗不起!”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律师孙丽对指定的定金纠纷解决途径,提出了不同意见。依据合同(意见稿)第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采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个方式。
孙丽说,开发商一般都“支持”消费者打官司解决,而不愿采取省时间、省费用的仲裁;而对于消费者来讲,仲裁比打官司具备更大优势。因此在合同上应当明示,当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有权优先选择仲裁。
消费者代表冯艳秋在听证会上说,依据合同(意见稿)第五条,消费者在认购合同有效期内未与开发商协商买卖合同一事,则无权索要购房定金。然而,当消费者协商了,开发商说没有,这怎么办?咋个举证?另外,开发商和消费者在“继续商量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默认延长了认购合同的期限,一旦谈不拢,定金退不退?合同应当进一步明确这些情况。听证代表还建议,认购有效期规定3-7天太短,应当延长到15天左右;应规定开发商退还定金时必须一次性退还。
“合同前提是错误的!”一名张姓律师的观点引起了争论。该律师称,合同文本设置的前提条件“出售人必须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这有些苛刻。他还拿出了一份法院判决书作证。
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认为,如果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就收定金,极易给“骗取定金”等行为以可乘之机。成都市房管局有关人士也表示,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者,不得收取任何有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否则,不仅要全额退款,还将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郑黎表示,“定金合同”必须要保障消费者和开发商双方利益。消费者必须理性消费,慎重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