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二: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分析点评:该条款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应当是公平、对等。该条款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须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出卖人逾期交房不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与买受人在逾期履行债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平等。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个条款未经催告,而且给予买受人延迟付款的一定宽限期少于3个月,出卖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违背法规:该条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