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签字认可的的同意出售证明书。
2.由代理人经办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出卖已在出租房屋,须提交承租人亲自出具的弃权购买证明书。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单位或个人已出租的房屋,不得强撵住户搬出。但房屋可以带户买卖,房屋买卖后,买方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凭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原租赁合同。如购房人要求住户搬出的,须协商承租人同意或对其进行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