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是保证购房者利益的重要依据,而由于二手房的背景以及交易过程相对复杂,经常发生买卖双方由于二手房合同内容不够完备而引发纠纷的现象。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明确“四大条款”。
一是要核实并写明签约主体。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需要首先确认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卖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签约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
二是要写明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房产交易过程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和违约行为。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就需要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写明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三是要写明房产、附属设施的交接时间和有关费用承担的划界时间。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确定和写明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的划界承担时间。二手房交接时间和费用划界时间是责任划分的界线之一,如果界定不清,日后就有可能引起麻烦甚至纠纷。
四是要写明付款和过户时间。对首付款和尾款,房产买卖合同一般规定由买方在不同时间段交付原房主。为此,合同中必须分别写明首付款交付、房产过户以及尾款交付的具体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赖于房产过户期限,因此过户期限以及过户手续由哪方主办、哪方配合,必须事先确定并在合同中写清楚。
卖房人提供的房屋年限与实际不符,买房人该如何了解房子的“年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年限的话,买房人该如何索赔?
黄先生在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房东说是1999年建成的房子,房产证是2000年5月领到的。但黄先生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土地截至日期则是2065年5月20日。
黄先生不明白,这两个日期中究竟哪一个可以反映房屋的实际建造年限?如果房东刻意隐瞒,他该怎么去核实?为此,黄先生找到房产专家周先生进行咨询。
经周先生解释后,黄先生才明白,事实上这两个日期都无法反映房屋的建造年限。房产证上的日期只能反映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取得该物业产权的日期,如果是二手房,有些已经转手了两至三次,所以最后看到的这本房产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可能远远迟于房屋实际的建成日期。
另外,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截至日期可以推断出该房屋是于1995年5月20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开发商是否一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便开始建造房屋也无从判断。
周先生表示,如果想要了解该房屋的建造年限,可以去房管局查询,或者向邻居、街道、物管公司打听。
最后,还可以在与房东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果房屋的实际建造年限与房东所述不符,房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土地的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为准。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政府有权收回土地,如果不予收回,则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租金。但是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究竟如何处置,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周先生建议,如果当初合同没有约定,那么从民事法律公平角度出发,有这么一个处理办法可供参考——开发商按该商品房总价除以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70年)乘买主损失的年限(6年多)来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