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纠纷中,因开发商延期交楼而引起的不为少数,但是,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我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已延期近半年。按合同规定,逾期交房不超过两个月按总房价日赔偿万分之0.3,合同没说超过两个月怎么赔偿”诸如此类的例子很多。对于延期交楼的赔偿,有的未在合同中约定,有的虽然做了约定,却有失公平。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对于如何赔偿这个问题,法律人士表示,如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据了解,现在,大多数的合同都对延期交楼的赔偿都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但是约定的赔偿金额往往过低,比如约定延期一天违约金为房款的万分之三、万分之一、万分之零点五不等;有的合同上附加霸王条款,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如延期交付三个月视同“正常”,没有违约金;有的则约定延期交付后不付现金而直接转为物业费 、租车位费。业内人士建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最好能联合起来维权。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够弥补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经购房者催告三个月,开发商仍未交楼的,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