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看中了一套房子,如何知道房子有没有被抵押?这些老百姓平时既关心又拿不准的问题,在《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相应答案。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与登记办法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改为了以“登记簿”为准。当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在日常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买了期房,要等到收房后一段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开发商有时为了追逐利润而将房屋两次甚至多次销售,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为了解决房屋权属的“真空期”,《办法》专门设立规定的“预告登记”一节。
具有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也就是说,消费者交了首付买了期房之后,就可凭借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在登记薄上写明某栋某套房已经卖给了某人。而且,开发商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为了确保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共有房屋,《办法》规定,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为了保护业主权益,《办法》对小区公共场所的权利登记作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办法》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屋、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