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近日被表姐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房屋。王某认为,房子自己已经住了40多年,而且还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怎么就成了表姐的呢?昨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顾某是王某的表姐,一直居住在北京。2007年春节,顾某回宁波农村老家探亲,王某热情地为表姐备了丰盛的酒宴。酒桌上大家谈笑风生时,顾某的一句话让热闹的气氛冷了下来。原来顾某说王某住了40多年的房屋是自己的。王某以为表姐开玩笑,可没想到表姐拿出了当年房屋买卖契约。仔细一看,王某居住的房屋的确是1963年顾某从余某处购买的,当时还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契税。之后,顾某因工作原因一直在外地居住。
王某称,自从1966年起,自己就一直在这房屋内居住。1986年,王某申请拆除原有平屋二间,自建楼房二间。村委会、乡政府审查都批准了,后来还依法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个房子不可能是表姐顾某的。
双方争执不下,顾某将表弟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所有,并要求王某返还该房屋。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1986年,王某申请拆除原有二间平屋,自建二层楼房,法院无法认定顾某的房屋现仍然存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无权对国土资源局为王某颁发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无法确认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为顾某所有,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