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买卖契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协议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测量面积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改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