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在许多债权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一方有时会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直接将房产证交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债的担保,但并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这种私下抵押的效力如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之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规定:抵押合同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而且抵押物如果是房屋等建筑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所以,如果只是将产权证明交付给债权人,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话,根据41条,抵押并未生效,债权人并不能因此要求债务人以房产清偿债务。因此,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进行房地产抵押时,一定要谨记“抵押不登记,等于不抵押”,以免因一时疏忽掉进合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