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烧毁的小货车其实是一辆货运出租车,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已经将该车承包给驾驶员营运,每月最低的承包费为4300元,从2005年5月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起至起诉时,车辆已经停运20个月,损失8.6万元。审理中,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相关的车辆折旧计算,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4万元,车辆购置费4483.76元,车辆上牌费等杂费5820元,车辆购置税3600元。
被告认为,用折旧价来计算损失是不合理的。根据证据显示,被烧毁的车辆于2000年1月购买,当时的购车价为4.8万元,而目前该型号车辆已经停产。被告表示,车辆的价格一直在降价,从网上下载的价格看,与之相近的车型也就1.5万元,而旧车价格在五六千元,而且新车的载重量高于原告的车辆,即便按照折旧算,原告也没有提供被烧毁车辆的行驶公里数。
保险公司:牵引时发生的车损,保险公司是否能够理赔呢?
笔者从人保、大地等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公司只将行进中的车辆发生的车损认定为事故,而在牵引车上,车辆属于静止状态,发生的二次车损应当属于意外。“除非保了整车险,一般保险公司对于牵引导致的意外状况不理赔。”其中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
为了保障公路畅通,也为了避免少数牵引单位“乱收费”,上海浦东警方与一些资质良好的救援清障公司约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现违法车辆,警方委托他们牵引“事故车、违章车、抛锚车”这三类车。
本案中,在“事故车”方面,被告公司与交警约定:“‘清障施救’工作人员在民警的指挥下将事故车辆牵引至事故区域划定的停车场,接收的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事故民警开具的车辆滞留单接收被滞留的车辆,并做好登记。”但笔者注意到,除此之外,双方对“事故车”如何赔偿却没有约定。
本案的小货车自燃究竟是因为自身原因燃烧还是牵引不当引起的燃烧,直接关系到原被告双方赔偿责任的大小,然而这一点却无法查明,这又是为什么呢。
上海市消防局浦东支队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根据《消防法》,上海市消防局是火烧事故鉴定的法定部门,燃烧事故一直由该局接警,所以也由该局出具证明。但他也指出,由于燃烧事故很多,有的事故又非常小,当场就灭火了,也没有发生道路堵塞等,所以该局并不是对每个燃烧事故均作调查。比如本案,车主巴士物流公司当时并没有向该局申请作出鉴定,而且燃烧事件已经两年余,烧毁车辆经过了风吹雨打,该局已经无法对该事故原因作出鉴定。
而笔者采访了一些牵引单位时也发现,一般牵引车来到现场只会初步看一下车辆损坏程度,确定牵引方式,然后将车拖到指定停车场,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损,牵引人员不会事前对车辆进行损伤统计。笔者查找了交警与牵引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其中也只有对“违章车”有类似“证据保全”的规定:“每辆清障施救车辆都要配备数码相机,车辆牵引前,民警应对违法车辆拍照取证、妥善保存,同时‘凭证’上须注明‘已拍照’字样。”而这一规定在“事故车”中并没有约定。不少牵引公司也承认,事故车的牵引损伤往往和事故损伤难以区分。
由于此案系上海市“首例牵引车导致车损案”,引发了不少法律界人士的热烈探讨,也出现了不一样的看法。
这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第三项之规定,“清除障碍、恢复交通”是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法定职责,被告前往交通事故发生地牵引车辆是受交警部门的委托和指派,根据行政委托法理,被委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原告车辆在被告牵引过程中燃烧所导致的损失,原告应向委托机关交警部门主张,而不应以委托人牵引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故本案原告告错对象,应予以驳回。
这种观点认为,被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牵引费,虽然其系受交警部门指派前往事故发生地牵引车辆,但并不影响其牵引行为的性质,被告到达事故发生地后,与原告达成合意,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车辆发生燃烧,被告对此虽然没有过错,但仍然采取了灭火措施,并及时通知消防局,后又到公安部门进行了报案,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原告损失无需赔偿。
观点三:牵引系从行政性行为转化为经营服务性行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主张损失中的合理部分
这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以通过合同外包的形式将“牵引”这一部分公共服务内容交由被告公司承担,由此,对事故车辆的牵引已经从原先的行政性行为转化为经营服务性行为,被告成为对其牵引行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主体,其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与货运合同存在较大的相似度。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其能举证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本案被告作为牵引服务人,理应将原告车辆原状拖往指定的停车场,但其并没有完成这一服务内容,实属违约,虽然在货车起火后采取了必要措施,但合同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应赔偿原告主张损失中的合理部分。
据有关媒体报道,牵引清障单位监管乏力,既没有主管部门,也没有行业协会,形成了各自划块的垄断局面,价格监管的缺位给了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机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2006年中国销售了700多万辆各类汽车,专家估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私人汽车保有量接近2200万辆。如何尽快解决“牵引”带来的各种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