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只存在法规竞合,而没有责任竞合。这时多数人普遍认为受害人只有一个损害结果事实,因此只能取得一次赔偿。其实,工伤保险发生作用,不仅有损害事实,更需要有投保行为和缴纳保险费行为,两者缺一不可,从这个角度看,付出保险费行为本身,也是一个损害行为,因此,当二者竞合时,受害人既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亦可同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职员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不仅法规竞合而且责任竞合。这时,如果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由于劳动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社会保障法又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则应该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如果从责任性质考察,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当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其承担合同责任或者依照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的问题,一是当受害雇员选择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能否取得工伤保险补偿?如果不能的话,雇主的这种侵权损害本质是工业危险责任,其风险不能有效化解转移,不仅有悖建立工伤社会保险的初衷,更会阻碍社会经济发展,这样对整个人类社会是不利的;二是如果受害雇员选择工伤保险,其赔偿额远远低于侵权损害赔偿,受害人心理既不平衡也实际保障不了受害职工的利益。
笔者建议相应提高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使其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协调,增加的赔偿部分可通过提高工伤保险费率和实施工伤再保险来解决,同时规定如果受害职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缴费单位享有(当然也可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由受害人选择),这样职工于情于理不会选择侵权损害赔偿,即使其选择侵权损害赔偿,雇主也不会因此受损(通过工伤保险可以弥补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失),这在法律适用上既相互协调也不会冲突。
工伤保险与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只是法规竞合,权利人可根据不同法律关系,分别主张工伤保险和无因管理赔偿。
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竞合,不仅法规竞合,责任性质亦相同,但责任主体不同,权利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别向义务人主张相应权利。
注释:
[i] 王荣《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http://www.64365.com/intelligence/show.asp.
[ii] 龚万清《谈谈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赔偿问题》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
[iii] 徐纯志《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辩析》http://www.law-lib.com.
[iv] 参见杨立新《工伤事故责任及人身伤害事故免责条款的效力》,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安全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v] 左志平《再论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之区别》http://www.law-lib.com.
[vi] 参见发言摘录: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http://www.law-lib.com.
[vii]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第29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viii] 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第60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ix]左志平《再论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之区别》http://www.law-lib.com.
[x]覃有土主编《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