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的通说为依据,刑法第276条所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中郝某符合本罪一般主体的构成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客观方面表现为郝某实施盗取软件加密狗的行为,在现实后果上造成美国某出版在线公司的计算机无法正常运行,并有可能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系以主动作为的破坏手段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侵犯的客体即是美国某出版在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现行刑法第276条所规定的侵犯客体范围,与1979年刑法第125条相比,保护客体范围有所扩大,既包括国有经济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了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认识前提下,对郝某的犯罪主观方面内容的考查就成为本案定性关键。如果能够通过现存证据证明被告人郝某的犯罪主观方面内容是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进行破坏生产经营活动,则本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就是成立的。从证据学的角度看,刑事审判的过程就是从已知证据推知已然案件事实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所包括的证据类型涵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几类,在本案中主要包括郝某在公安机关、起诉机关以及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美国某出版在线公司出具的有效证言,软件加密狗4套6个,价格事务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等几项。其中都包含有对郝某犯罪主观方面内容的直接或者间接证明。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依通说而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主观要件,但在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中,考查犯罪目的的犯罪动机,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又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本案中,郝某的行为在案件事实成为已然既定的状态下,客观方面实施了盗取行为,有效鉴定结论又证明案件所涉及财物价值巨大,难以排除其主观方面故意占有软件加密狗4套6个的嫌疑,与之证明效力相反的证据就是郝某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供述和辩解,前后相对一贯地表明,其犯罪故意的内容不论在意志因素还是认识因素上,都具有很明确的破坏美国某出版在线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认识特征。在这样一种证据对立的情况下,考查郝某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就成为对本案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一般而言,动机是指推动人以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机或内心起因,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行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考查本案郝某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据其供述,犯罪目的是为了破坏美国某出版在线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而其犯罪动机就是为了报复该公司将其辞退的决定,发泄私愤,在这样一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因其曾在该公司供职,熟知该公司计算机软硬件的工作原理,采取了盗取计算机软件加密狗的行为,因此认定问题的焦点就集中于对于软件加密狗这种专业性较强的高科技产品的性质认识上。
加密狗系软件生产商为防止盗版而同硬件生产商共同配合制造的一种反盗版硬件,随同正版软件一并销售,近年来在软件领域相当流行,成为现时软件生产商反盗版的一个重要措施。软件加密狗一般安装在计算机打印机端口,在软件启动时,计算机自动检测加密狗所在端口,如果反馈信息符合,则该软件可以正常启动运行,反之,则认为该软件是非正版软件,无法正常运行或对大部分关键功能进行限制。也就是说,软件加密狗的价值在于反盗版,其本身价值并不大,且加密狗都是在顾客购买软件时一同售给顾客,没有单独出售加密狗的情况,在正版用户加密狗丢失的情况下,可用软件生产商提供的同型号加密狗代替,也就是说,在与计算机所装载的软件分离的情况下,软件加密狗本身并无实际使用价值,在业界,与软件分离的软件加密狗无法单独出售、转让是一种基于技术条件限制下的常识。
作为曾在美国某出版在线公司长期工作过的人员,被告人郝某熟知计算机软件以及软件加密狗的运行原理,其将软件加密狗盗取,并不能带来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从常识判断,郝某所作其犯罪目的是为了破坏美国某出版在线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而其犯罪动机就是为了报复该公司将其辞退的决定,发泄私愤。
因此,犯罪主观方面由于其主观性的特点,对其考查难度较大,从现存已知证据推知已然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方面内容,往往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案件事实情况予以考查,而且,在考查过程中,对于罪过内容考查之外,有时还必须进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