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对如何对柴某参与“裸聊”案件的定性犯了难。法律上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以及聚众淫乱罪都难以靠得上。
检察官赵隔华告诉记者,“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进入“裸聊”室必须经过熟人介绍获得密码才能加入,陌生人进去得不到认可会被踢出局。如果按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没有法律依据。此外,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要根据网站的点击率、图片和文字的数量来进行处罚。该聊天室的点击率却无法统计。而柴某的行为又不能定罪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他不是版主或者组织者,没有召集网友看表演。网络上的聚众淫乱罪是指通过信息传播把视频传送到一个房间,相互之间进行观看,而柴某的行为还构不成聚众淫乱罪。
据了解,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开始联手开展打击利用“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专项行动。在对于网络“裸聊”的惩罚措施问题上,日本、美国都定了“有伤社会风化罪”等相关刑罚。而目前我国对视频色情活动没有法律上的定罪依据。赵隔华认为,裸聊应属于道德行为规范范畴。律师李霄林称,柴某的行为可以按违反公序良俗进行治安处罚,但法律上没有。也有法律界人士建议,立法部门应针对以裸聊为重点的网络色情信息和不良行为予以规范,在最大程度上控制不良信息的蔓延和泛滥。
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将淫秽表演者组织起来,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常见的方式多为脱衣舞、裸体舞表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