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在产生之初,只是表示互联网上计算机地址的技术参数。随着网上交互活动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在互联网上的标志性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也导致了纠纷的产生。究其原因,很多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域名名称与传统环境下的在先权利如:商标、商号等产生了冲突。
目前对于域名是否是一种权利尚未形成定论。因为法律总是要能够综合涵盖所有的情况,而域名作为一种伴随着互联网而出现的新事物尚在发展之中,有许多情况还有待探索和研究,再加上互联网本身发展变化极为迅速。
针对域名纠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推出其研究成果“WIPO最终报告”。建议建立一种诉讼制度之外的适应域名争议解决的独特的制度。在WIPO研究的基础上,国际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公司(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于1999年10月23日批准并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简称UDRP)。 由于这种解决机制为解决域名纠纷提供了一种快速、便捷、低成本的机制,因此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纷纷采用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做出相应调整,制定自己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这一解决机制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快速、简单。其基本内容通常都是要求申请注册域名的用户与负责注册的机构签订协议,承诺自己所注册的域名一旦出现争议便接受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定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争议的审理可以书面进行,也可以在网上进行,这样就大大提高了结案速度。这种程序的花费也非常低廉。参照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也都已经指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来解决域名争议。
利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域名争议的目的不是要替代诉讼或仲裁方式,它的目的是先行快速低成本的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的“恶意抢注”问题,而是将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
二、 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
在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问题的大环境下,CNNIC也开始考虑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域名争议解决制度。2000年4月,起草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筹划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正式开始。5月,CNNIC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书,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对域名争议的解决问题加以论证,依据中国法律,参照国际社会的做法,起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对争议解决机构的设置提出具体意见。
2000年11月1日CNNIC推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同时在CNNIC的通用网址的有关政策中,CNNIC也采用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的争议解决,都是由经过CNNIC认可和授权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办法受理。目前由CNNIC认可和授权负责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纠纷的机构是同一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自受理争议以来已经裁定中文域名纠纷案件22起,通用网址纠纷案件10起,所有裁定均得到顺利执行,为将要进行的.CN域名争议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 新域名管理办法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新的域名管理办法中也引入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新办法专章规定了域名争议。它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该争议机制是准强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须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其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裁决的法律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等。国内外的实践清楚地表明,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对快速解决域名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法院工作压力将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今后在域名争议解决方面,CNNIC还会授权多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提供给注册用户选择。这样既可以扩大用户的选择范围,也可以使这一领域更加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