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83年Sony Corporation v. University City Studio?Inc.案是技术措施保护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原告University City Studio?Inc.发现有消费者使用Sony公司制造和销售的家用录相机录制其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遂以共同侵权起诉Sony,要求法院颁发禁止制造和销售家用录相机的禁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种复制设备如被广泛用于合法和不存在争议的目的,即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s?,则出售该设备不构成共同侵权。而家用录相机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因此判决Sony公司胜诉。该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版权人不能借口保护版权而妨碍科技开发和应用。4 “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成为美国审理规避技术措施案件的首要标准,也为侵权与合理使用提供了初步的原则性标准。但该标准用于1988年Vault Corp.v.Quaid Software Ltd.案中所产生的结果也是意想不到的。Quaid软件公司开发了一种Ramkey程序,专用于破解Vault公司的Prolok安全系统,美国第五巡回法庭判定:Ramkey软件可用于备份文件的用途,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因此Quaid不负侵权责任。“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标准的缺陷在于过于宽泛,事实上很多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技术或设备通常也可用于非侵犯用途,而且概念本身具有较大模糊性,缺乏确定的具体适用标准。该标准对制造界有利,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不足,引起了工业产权界的强烈不满。出于对各方利益的考量 ,美国国会在1992年通过“家用录制法案″?Audio Home Recording Act?要求在数字录音设备中加入一种“连续复制管理系统″,只允许对原版录音制品进行一次性复制,同时禁止规避该系统的设备和行为。该法案既保护了版权人利益,又为普通用户合理使用(一次性复制)留下了余地。
1995年克林顿政府制定《知识产权和国家基础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规定任何人不得进口、制造和销售任何装置、产品或部件,如果它们的主要效用或效果是不经版权人授权可避开、越过、移去、消除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保护版权人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机制、过程或系统,也不得提供这样的服务。白皮书试图以“主要效用或效果″新标准替代“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标准。新标准表面上好象考虑到使用者的实际情形,但很多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在设计时根本是想象不到的,这使得产品设计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一种法律责任不确定或不可预见性的风险,不利于促进技术创新。此外,白皮书还一反1992年Sega Entreprise Inc.v. Accolade Inc.案确立的“反向工程″属合理使用的原则,没有规定反向工程等例外情形,使得技术研究中必不可少的反向工程可能构成侵权。白皮书在偏重版权人利益保护上走得太远,遭到普遍反对,最后白皮书及以其为基础的两个版权法案均遭国会否决。
1996年的Sega v. Sabella 5又是解密软件典型案例。被告在其经营的BBS上出售一种游戏卡解密复制软件?Multi-game Hunter Copiers,简称“复制机″?,可用于对包括Sega软件在内的各种软件进行解密和复制。法院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复制机有合法用途,属于合理使用的抗辩,判决间接侵权成立。1998年美国国会总结司法经验,制定了数字时代真正的版权法《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作出了专门详尽的规定。
美国技术措施保护的历程表明,在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方面须体现兼顾各方利益的价值取向。 忽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版权人利益将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而偏重技术措施的保护,则可能造成技术垄断,不利于全社会知识创新和文化繁荣,无异是本末倒置。因此,技术措施保护的价值取向关键是各方利益如何平衡,主要包括:
美国DMCA主要是从禁止制造和销售特定设备或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来保护技术措施的。DMCA第1201节?a?条第(2)款规定,禁止对有下列规避作品技术措施情形之一的对象(包括技术、产品、服务、设备或零部件)进行制造、进口、销售等行为:(1)对象的主要设计和生产目的,是规避作品技术措施;(2)对象的主要商业目的和用途,仅在于规避作品技术措施;(3)将对象上市的人或与该人配合的人,知道对象的使用在于规避技术措施,该款指权利人对规避作品技术及工具有禁止权。可见,美国认为保护技术措施的关键在于控制规避措施的源头即破解装置、设备或设计的生产或提供,从根本上说,其立场无谓不当,较之零星的普通用户规避技术措施而言,大规模制造和散布用于规避技术措施装置是对版权的最大威胁,且多出于商业目的。DMCA的规定,体现了其加大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力度。同时,为衡平制造业、技术研发业的利益,又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作了严格限制,一是限定了严格的侵权行为成立标准,对设备、技术或服务等以“主要设计和生产目的”标准替代了“主要效用或效果”,确立了规避措施仅限于“商业目的和用途”标准,以销售者主观上知道与否确立销售者的责任;二是规定了规避措施在工业上合理使用范畴如反向工程例外、安全测试的例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