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德国股票法?Aktiengesetz?第18条第1款的定义,一个控制公司和一个或多个从属公司,在控制公司的统一指挥下联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康采恩,其中的每一个企业都称为康采恩企业,这种由附属企业和控制企业组成的康采恩又称为隶属康采恩;另外按照该条第2款,由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互相没有从属关系的企业组成的康采恩,称为同位康采恩。
康采恩最关键的待征是,各个关联企业?康采恩的每一个成员企业都称为康采恩企业?各自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然而在经济上却是服从于统一的控制和指挥。经济上的一体性并不代表法律上的同一性。从法律上讲,整个康采恩集团并不具有统一独立性,它没有独立的机构,没有共有的决策中心,康采恩没有建立一个财产和责任义务的统一体。所有权利和财产,包括工业产权,仍是分属于各个康采恩企业。18但从经济上而言,康采恩又是一个统一的企业,因为企业的计划是为整个康采恩做的,而不是为单个企业做的。在隶属康采恩的情况下,总公司?或总公司、或控制企业,下同?承担了康采恩领导的责任,起着决策中心的作用,这些决策在从属企业中得以贯彻实施。对于同位康采恩来说,企业间的协调较为不严密,在统一指挥下的各个企业之间没有相互从属的关系,然而在康采恩中同样存在着共同的企业计划。
在这种销售情况下,无疑具备了权利耗尽所要求的投入市场的前提。当专利产品从康采恩内部转移到属于公共市场的第三方手中,则第三方获得对产品事实上的支配权,产品成为贸易的对象。
尽管康采恩集团并不能作为专利权法律上的所有人,但在康采恩中起领导作用和负责控制销售的企业对专利权有管辖权。通常总公司起着决策中心的作用,它不仅负责制定统一的预算计划,还负责协调各个成员企业的销售政策,从而保证整个康采恩市场行为的统一性。
总公司可以作为专利权人自己销售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耗尽的发生取决于总公司对投放市场的同意;只有总公司有权“同意”,一旦总公司自愿将专利产品销售给康采恩以外的第三方,则售出的产品不再受专利权的约束。
然而,总公司也可以不亲自销售专利产品,而是通过康采恩中的子公司去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销售过程遵守了康采恩对该专利产品的销售规则,该销售就具备了作为专利权人的总公司的同意,从而该销售导致专利耗尽的后果出现。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已经给予总公司对专利的使用进行控制的机会。相反,如果子公司没有遵守规定的康采恩销售战略,尤其是没有遵守特定的专利产品销售限制,导致专利产品违背康采恩的计划而进入了市场,则不符合康采恩同意的前提。例如,某个从属康采恩企业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权利受到地域上的限制,不能向某个专利权人拥有平行专利的联邦州或国家销售产品,则当该企业超出其被授权地域范围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即直接将产品销往未经授权的区域时,该企业侵犯了专利权;同时,由于专利产品的销售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专利权没有耗尽,买方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和再销售行为也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卡特尔法的限制下,康采恩内部的竞业禁卡、采购条件、销售条件和价格条件等的影响和作用,都只是一种内部的、债法上的关系,对康采恩外部没有影响力。因此,在从属企业违背康采恩其他销售限制的情况下,只要没有违背专利许可的限制,专利权仍然耗尽,权利人不能对已经售出的产品再实施销售控制。
即专利权不是由总公司,而是由各个子公司分别独立管理和使用。例如在欧共体,由各个成员国的子公司分别掌管在该国的平行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耗尽的出现取决于各个掌管专利权的企业对专利产品销售的同意,然而问题是,一个成员企业对销售的同意,是否对在?下转第60页)(上接第52页) 其他成员国拥有平行专利的其他康采恩成员企业有影响﹖由一个康采恩企业同意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销售到其他有平行专利存在的成员国时,专利权是否在整个康采恩集团的范围内耗尽﹖
有德国学者从对专利权特性的总结出发,支持专利权使用的统一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由于各个康采恩企业法律上的独立性,康采恩联盟关系并不足以支持专利权使用的统一性。因为康采恩的建立可以基于不同的基础,例如仅仅基于共同的预算计划,却并不一定与专利权的利用有关。对于专利权分散管理的情形而言,专利权在整个康采恩集团范围内耗尽恰恰取决于对专利权的统一使用政策,这一点也在GP?第76条第2款中有相应的表述。这样的规定是以一个总的销售规则,或者至少是以各个成员企业分别使用专利权的政策有一个协调原则为前提的,在这样的前提下,企业的销售和获取报酬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整个康采恩集团的整体利益,法律分配上的多样性服从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在缺少这一前提的情况下,一个康采恩企业对其管辖的专利权的使用和对产品投入市场的同意,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对其他的平行专利权人的权利没有影响,不会造成专利权在整个康采恩集团范围耗尽的结果。□(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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