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各国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和社会各界各抒己见。赞成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人士认为,应将商业方法与其他任何发明一样看待,并且相信只要花费了时间和金钱,开发新的商业方法模式与其他领域的发明一样应该得到回报。反对者认为,在互联网上从事商业活动不构成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这种做法与专利法的宗旨背道而驰。同时反对者指责授予互联网商业方法专利将妨碍电子商务和损害互联网经济。商业方法专利将限制其他人使用有关的商业模式,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变得困难重重。态度强硬的反对者甚至认为这些专利是对所有互联网商务活动征收私人电子税,在这些所谓的专利面前电子商务活动不可能有效地运转。他们认为,许多已经使用的商业方法专利不应授权至少有三个理由,一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缺乏在软件和商业方法领域里的合格的审查员;二是由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美国专利商标局缺乏足够的现有技术资料用于新颖性的判断;三是与其他技术领域不同,软件开发组织更多的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不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进行描述或者说明,使得美国专利商标局衡量申请专利的商业方法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时困难重重。
从历史角度看,每一次革命性的技术创新都给专利制度带来冲击。创新技术能否获得专利保护往往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传统专利法的法定主题、保护范围和原理的形成出现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早期专利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主要是促进工业发展的。1623年英国制定《垄断法》时将专利保护的作用主要局限在“工业”领域。受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影响,人们对技术发明概念和领域的理解是有限的。一般认为专利仅仅保护那些可以工业化应用的、具有技术特征的发明。而对那些科学研究的直接成果和所有“非技术”的创造则不能授予专利。正是这个时期人们确定了专利保护的传统技术领域——机械、电子、化学技术。⑦在19世纪,批评家们曾经争论过农业领域的发明是否应该给予专利保护,当时的观点认为农业不是“工业”,因此在农业领域的技术发明则不被认为属于“工业”范畴而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医药研究和医学领域的发展变化,也曾讨论过授予医药专利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在过去的十几年里,现代生物技术又对专利制度进行了挑战。“给生命以专利”的争论质疑着专利制度的能力。现在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成长,互联网上的商业方法专利成为讨论的焦点。根据所谓的商业方法例外原则拒绝给予其专利的法院实际上将他们的观点局限于专利只能保护技术的基础之上,而商业方法被认为是不在技术范围之内的。然而随着计算机世纪的到来,实施商业方法已经从传统的笔和纸转向软件程序的密码。今天已经难于将软件支持的商业方法归类为“非技术”并且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事实上过去十年间许多有创造性的技术革新均发生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和互联网技术领域。
互联网上的商业方法与一般商业方法的不同在于互联网商业方法与特定的计算机技术相结合,通过以与客户的基本需求相适应的包括软件和硬件以及系统组成在内的完整的产品为技术支持,创建出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系统工程,是商业思想、商业产品、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方案、商业运行模式等内容的集合体。
从本质上看,互联网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和授权并没有背离专利法的基本原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判决肯定了商业方法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节法定主题的范围,但没有判决所有的商业方法都是可专利的,法院仍然认为商业方法发明的审查标准应该与其他方法发明相同,即如果一项商业方法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即可获得专利,没有理由将符合专利要求的商业方法拒之门外。虽然美国专利商标局所授予的商业方法专利有不少是根本不符合专利实质条件的不合格专利,但也有不少商业方法具备专利的实质条件,不能因为存在不合格专利从而否定以专利保护商业方法的必要性。□(全文完)
注: ⑦ 郝晓峰,《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由来和发展》,《知识产权》,1996年第2期,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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