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体变动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合同。合同请求权指的是基于债权合同而发生的请求权,可以分为原合同请求权和次合同请求权。原合同请求权主要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合同法第六十条)。次合同请求权主要是债务不履行引发的诸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违约金等方面的请求权,合同法第七章从“违约责任”角度加以规定。
虚拟财产保护中,合同请求权是颇值重视的一项请求权。不管是原合同请求权还是次合同请求权,均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此,考察能否行使合同请求权,其前提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所存在的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规则以及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通过格式条款确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玩家参与网络游戏,一般应当明示网络游戏规则。如果玩家拒绝网络游戏规则,就不能进入网络游戏继续下一步。由于网络游戏并非生活必需,也不存在游戏运营商垄断等问题,因此,玩家接受游戏规则应当认为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当可以成为确定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基础。至于该合同的法律性质,显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但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游戏规则确定,除游戏规则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而无效。至于游戏运营商所承担的责任,应当考虑合同的有偿性与无偿性而有所区别。如果是无偿游戏,游戏运营商在游戏规则中关于免除责任的条款,一般不应当认定无效。如果是有偿游戏,游戏运营商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就应当认定无效。一般来说,游戏运营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游戏程序不存在瑕疵,否则对此所发生不利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虚拟财产被盗,游戏经营商应当证明其游戏软件不存在瑕疵,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游戏经营上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而不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十九章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玩家与玩家之间也可能就虚拟财产交易、赠与达成协议。虚拟财产的交易,可以是金钱买卖虚拟财产,也可以是虚拟财产之间的互换。这两种情形都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虚拟财产不是物,不涉及到物的所有权问题,而合同法上的买卖合同和互易合同都是以至少当事人之一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重要内容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此,虚拟财产买卖和互换,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由于虚拟财产的买卖和互换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属于有偿合同,因此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出卖人或者互换人应当将虚拟财产交对方控制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并就虚拟财产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时支付相应价款(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至于虚拟财产赠与,应当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十一章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买卖盗窃所得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因买卖合同本身的负担性而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不能因此而主张买卖合同效力瑕疵,因此,出卖人未能履行其合同或者嗣后虚拟财产被权利人取回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效果。
应当注意的是,在处理玩家与游戏运营商的关系中,玩家应当属于消费者,如果网络运营商提供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就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从而发生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